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从2000元调整为1800元,省本级公务员普通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从1200元调整为1100元;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起付标准从1200元调整为1100元;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保持不变;年度内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53000元调整为60000元。